关于印发《全省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
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民发〔2017〕34号
现将《全省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全省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和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要求,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改善养老院服务质量,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现提出2017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让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二、领导小组
组 长:
石 光 省民政厅厅长
副组长:
马 涛 省民政厅副厅长
马伟明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
阎 雄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吴 军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宗民 省老龄办主任
成员:
鲍 儒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
王余胜 省公安消防总队技术处处长
吕 程 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处长
孟祥民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
宋 兵 省老龄办权益保障处处长
郝明利 省老龄办宣传联络处处长
田长友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单 军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
办公室设在民政厅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办公室主任由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鲍儒兼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养老院信息化管理平台启用,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
四、2017年主要任务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开始,暂定四年。根据工作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每年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确定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逐一解决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个明显改善的指示和民发〔2017〕51号的要求,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见附件),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2017年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3月开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完成)
1.各市民政、老龄牵头,联合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4月20日前,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培训。培训对象为各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干部、养老院院长、养老院护理员,贯彻落实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规范及相关要求。
3.5月31日前,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养老院信息第一轮摸底工作,并针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权威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评估。
4.5月31日前,各地组织辖区内所有养老院、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院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确定整治方案及期限。养老院应向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治方案。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至9月中旬)
1.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对辖区内所有养老院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应予公布,质量优秀的养老院要给予表彰,并在相关激励扶持措施中给予适当倾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养老院要督促指导整治;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养老院,要依法处置。
2.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如养老机构因无房产和消防等手续不具备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报告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院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
3.各市民政局、老龄办联合公安、卫生计生、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向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报送整治方案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名单。省民政厅、老龄办联合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对各地大检查、大整治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进行集中曝光。
(三)巩固深化阶段(9月下旬至2017年底)
1.9月下旬,省民政厅、老龄办联合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2.10月,接受国家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督查组,对即时比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行督查。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对全省养老院进行第二轮基本情况摸底,并与第一轮摸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照各市整治方案,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果。
3.11月,各地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4.12月上旬,总结分析工作成效,确定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五、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
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整治的,应积极汇报。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各地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各市民政局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送民政厅。各市民政局要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民政厅。
联系人:苏敏,024-23941568、23932887(传真),电子邮箱:40053258@qq.com。
附件: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