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民政厅网站
时间:2016-06-01 15:02:00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
辽民发〔2016〕34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和个人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上述家庭中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可以不再给予取暖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等其他困难家庭的取暖救助由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三、救助方式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以户为单位按采暖期救助,每个采暖期每户救助一次。对居住在通过个人缴费由供暖单位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集中供暖救助,对居住在非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分散取暖救助。集中供暖救助金一般不直接发给被救助家庭;分散取暖救助金直接发给被救助家庭。
确无自有住房、长期靠借(租)他人房屋居住,且未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困难家庭的救助方式由各市确定。
四、救助标准
综合考虑当地住房水平、燃料费用、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困难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取暖救助方式分别确定取暖救助标准。
(一)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面积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上限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可区分城乡按户确定。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标准不低于500元;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
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家庭救助标准的50%。
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确定、公布,并应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
五、救助程序
申办取暖救助一般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提出救助申请;
(二)对困难家庭的低保、特困供养等身份进行确认,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对困难家庭住房的采暖面积、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进行核算;
(四)对困难家庭取暖救助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批准救助的家庭发放取暖救助金,集中供暖救助金统一拨付给供暖单位,分散取暖救助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被救助家庭。
取暖救助的具体申办时限、申办程序由各市确定。
申办期结束后,在采暖期中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取暖救助享受到本采暖期结束;在采暖期中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是否可以补办取暖救助,由各市确定。
六、资金筹集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所需资金以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为主,并根据需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在分配低保、特困供养补助资金时统筹考虑。低保家庭取暖救助资金可以从低保资金中列支,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取暖救助资金可以从供养资金中列支。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调剂资金结余,确保取暖救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取暖救助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内容,《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确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省政府将实现城乡低保家庭取暖救助全覆盖作为2016年一项重点民生工作。各地要对取暖救助工作高度重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取暖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按照《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暖救助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取暖救助资金的筹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中供暖救助对象取暖落实工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取暖救助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要于2016年9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取暖救助政策措施文件,并从2016年至2017年供暖期开始实施。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取暖救助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推动取暖救助工作迅速开展,相关政策全面落地;要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取暖救助工作管理,提高取暖救助工作效率,提升取暖救助服务水平,如期完成城乡低保家庭取暖救助全覆盖任务。
本意见发布后,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全省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民发〔2010〕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5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按本意见执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和个人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上述家庭中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可以不再给予取暖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等其他困难家庭的取暖救助由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三、救助方式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以户为单位按采暖期救助,每个采暖期每户救助一次。对居住在通过个人缴费由供暖单位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集中供暖救助,对居住在非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分散取暖救助。集中供暖救助金一般不直接发给被救助家庭;分散取暖救助金直接发给被救助家庭。
确无自有住房、长期靠借(租)他人房屋居住,且未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困难家庭的救助方式由各市确定。
四、救助标准
综合考虑当地住房水平、燃料费用、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困难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取暖救助方式分别确定取暖救助标准。
(一)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面积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上限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可区分城乡按户确定。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标准不低于500元;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
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低保家庭救助标准的50%。
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确定、公布,并应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
五、救助程序
申办取暖救助一般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提出救助申请;
(二)对困难家庭的低保、特困供养等身份进行确认,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对困难家庭住房的采暖面积、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进行核算;
(四)对困难家庭取暖救助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批准救助的家庭发放取暖救助金,集中供暖救助金统一拨付给供暖单位,分散取暖救助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被救助家庭。
取暖救助的具体申办时限、申办程序由各市确定。
申办期结束后,在采暖期中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取暖救助享受到本采暖期结束;在采暖期中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是否可以补办取暖救助,由各市确定。
六、资金筹集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所需资金以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为主,并根据需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在分配低保、特困供养补助资金时统筹考虑。低保家庭取暖救助资金可以从低保资金中列支,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取暖救助资金可以从供养资金中列支。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调剂资金结余,确保取暖救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取暖救助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内容,《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确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省政府将实现城乡低保家庭取暖救助全覆盖作为2016年一项重点民生工作。各地要对取暖救助工作高度重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取暖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按照《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暖救助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取暖救助资金的筹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中供暖救助对象取暖落实工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取暖救助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要于2016年9月底前出台本地区取暖救助政策措施文件,并从2016年至2017年供暖期开始实施。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取暖救助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推动取暖救助工作迅速开展,相关政策全面落地;要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取暖救助工作管理,提高取暖救助工作效率,提升取暖救助服务水平,如期完成城乡低保家庭取暖救助全覆盖任务。
本意见发布后,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全省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意见》(辽民发〔2010〕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5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按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