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4-02-01 13:52:43

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规〔2023〕8号

有关省直预算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国防动员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系统中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级及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由中央确定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1500名,每生每年8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科生资助范围按照国家核定即时比分在校生的受助比例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名额由中央确定下达。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纳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利息,财政全额补贴。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在省、市属高校就读经认定的全日制在校孤儿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免除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由中央确定下达,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参照省规定标准和比例予以补助。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与各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省以上财政负担60%,第二档省以上财政负担80%,第三档省以上财政负担90%。上述第一档包括沈阳、盘锦2个市;第二档包括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8个市;第三档包括阜新、铁岭、朝阳3个市。省以上负担比例及分档情况下同。
  全日制在校孤儿大学生免学费和住宿费所需资金由所在学校全额承担。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外省(市)属高校和大连市属高校就读的即时比分生源,其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省属、市属(不含大连市)高校就读的即时比分生源,其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比例5∶5分担。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按照即时比分普通高校一学年在校生人数、助学贷款规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与各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测算。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所属关系,根据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测算金额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省以上与各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核定,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所属关系,根据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测算经费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享受免学杂费政策。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省属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按照省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下达资金规模全额拨付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据实拨付各高校,每年按照中央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清算要求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教育厅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金额,测算下年度国家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预算规模,经省财政审核后,纳入下年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在年初批复下达,并在年终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对已纳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由省教育厅按程序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并随年初预算批复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经费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生资助部门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精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和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五条 各市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六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各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军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通知》(辽财教〔2010〕954号)、《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各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各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省属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各市属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汇总,经省教育厅审定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结合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结果,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2
  

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各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各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下达所属高校。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于11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2: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2
  

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3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各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所属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附表3: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3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4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4)。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各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和省属高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表4: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4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下达即时比分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按各高校研究生规模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提出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给各省属高校及各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五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高校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材料于10月20日前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申请表、汇总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6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省属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高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细则精神,确定财政对本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适时修订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7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下同),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在校人数,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审核结果,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至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三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8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8—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8—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表:8—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8—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
  

附表8—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附表8—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9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即时比分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对纳入特岗计划教师,进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2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第三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二)被聘任为特岗教师达到一定年限;
  (三)工作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工作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档次;
  (四)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条 聘任达到一定年限是指:
  (一)在校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申请政府代偿的教师,需工作期满2年;
  (二)无国家助学贷款或有助学贷款但未申请政府代偿而申请学费补偿的教师,需工作期满4年。
  第五条 工作期限满2年申请由政府代为偿还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工作期限满4年后,不再享受政府一次性返还学费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程序:
  (一)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特岗计划”教师填写申请、报送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材料报送至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证明材料复审,汇总后报送至省教育厅;
  (三)由省教育厅对证明材料终审,确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人员名单及总金额,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
  (一)学费补偿应提供的证明
  1.毕业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件的原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本人)
  3.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书
  5.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供的证明
  1.毕业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上述证件的原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本人)
  4.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5.聘任特岗教师期间的还款证明
  6.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省教育厅负责特岗教师在岗情况调查,对未满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岗位的教师,要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须在纳入特岗计划工作满4年(或2年)之后的1年内申请有效,不可与其他减免学费政策兼得。
  第十一条 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金发放,务必保留各种原始发放凭证;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的材料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从2024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起实施。以前年度纳入特岗计划教师按原标准执行。
  附表9: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表9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会同省技工学校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程序,将评审报告及评审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联合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11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院校报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表1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申请表
  

附12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表1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申请表
  

附表11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
(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申请表
  


  

附13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表13: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申请表
  

附14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表13: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申请表
  

附表13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
免学(杂)费)申请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