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教育厅 时间:2021-03-02 10:03:00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21〕11号

各市教育局、省内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精神,不断深化即时比分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即时比分2021年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

  招生院校为通过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以及具备招收残疾考生资格并设置残疾考生相关专业的省内独立设置的公办高职院校。

  招生专业为在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今年新增设的专业不得参加注册入学试点招生。

  二、报考条件

  已报名参加即时比分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中职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的考生,可向招生院校申请注册入学。

  三、报名、录取及备案

  (一)报名

  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注册入学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查工作。报名时间与招生院校组织第一阶段单招考试报名时间相同。

  (二)录取

  招生院校负责注册入学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学生在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期末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表现、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招生院校确定注册入学条件,制定注册入学录取办法,确保有较好的区分度,体现招生公平性。

  (三)备案

  省招考办负责注册入学录取名单的备案工作。招生院校要于4月26日前将录取名单报省招考办备案。被注册入学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中职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和高职院校第二阶段单招考试和录取。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招生行为。高职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是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招生院校要加强对本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机构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是本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招生院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报名、资格审查、考生体检、录取等全过程管理,细化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招生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确保录取过程和录取结果客观公正,切实维护招生严肃性,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招生院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不得雇用在校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注册入学工作,不得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注册入学有关的任何费用用于组织生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注册入学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额外费用,不得在被录取新生报到前收取学生学费。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我厅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学校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严格方案审核,确保有章可循。招生院校要制定注册入学招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领导机构、招生专业、报名及收费、体检要求、注册入学条件、录取办法、录取结果查询渠道、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学校注册入学招生宣传网址、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招生院校如开展招生宣传,须将招生广告一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审核时间另文通知。

  3.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省教育厅和省招考办加强对注册入学试点招生宣传工作的统筹,省教育厅及时发布即时比分高职注册入学试点招生政策,省招考办在官网(辽宁招生考试之窗)开辟专栏,开展政策宣传。各市教育局要加大对注册入学试点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确保本区域内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年级教师和学生广泛知晓。招生院校要准确把握注册入学试点招生政策,在学校网站上及时发布通过备案的招生简章,及时周到地解答考生及家长的咨询,不得开展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不得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附件:辽宁省2021年具备注册入学试点招生资格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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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教育厅??

  2021年2月26日

【附件】